1、 保单可以变更的内容:
(1)保险合同主体及主体信息变更:客户基本信息变更、补充告知、职业变更、变更受益人、变更投保人等;
(2)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交费方式变更、交费频次变更、减保、新增附加险、减额交清、自动垫交、自垫清偿、保单贷款、保单还款、红利领取选择权变更、自垫选择权变更等;
(3)保险合同效力变更及合同终止:保单复效、退保等;
(4)保险合同生存给付:年金、满期金、生存金领取;
(5)其他保全服务:保单挂失解除与补发、万能险账户部分提取等。
2、 办理保单变更的渠道:
(1)委托代理人向本公司提出申请(申请日以本公司收到您的书面变更申请时间为准);
(2)通过本公司官方网站提出申请(限于个别保全项目,如客户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的变更);
(3)通过信函或致电本公司客服热线400-889-6333提出申请(限于个别保全项目,如客户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的变更;申请日以本公司收到变更申请的时间为准);
(4)直接前往本公司提出办理申请。
3、 交纳续期保险费:
如果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自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按照约定在每个续期期交保险费应交日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每个续期期交保险费应交日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如果在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交纳保险费,则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零时起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自动垫交的保单除外”)。
4、 办理保险单复效:有复效条款的保险合同,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您可以申请保险单复效。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且您补交所欠保险费及利息、保单贷款及利息(如有)后,保险合同效力恢复。若保单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未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合同效力自行终止。

5、 办理犹豫期退保:条款约定有犹豫期的保险合同,自您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次日起10日内可以申请犹豫期退保。本公司在收到您的申请和您交回的保险合同后将全额、无息退还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在我们收到您的申请时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合同条款“犹豫期”之具体规定)

6、 办理退保:
您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以申请退保,本公司在收到您的申请和保险合同后将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保单现金价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 满期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及年金的申请:
对于条款约定有满期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或年金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可以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他人向前海人寿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或年金。
申请所需基本文件包括:
(1)保险合同原件;
(2)申请书;
(3)受益人(监护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和生存证明(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需同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监护关系证明资料);
(5)若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