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验表明,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维护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刚刚开始,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为取得明显的成果,我们需要继续改进相关的政策和措施。
?2009年5月,湖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环保局会同省环保局制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指导意见》,成为我国首份省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文件。湖南省保险业、环境保护局注意到缺乏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积极性低,正在制定政策措施,大力推广。一是以部分排污费作为保费补贴,二是作为企业环评审查的前提条件参加保险。
?目前,株洲正在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计划,将制定奖惩措施,环保局考虑将缴纳污染费的企业作为保费补贴;对不参加保险的企业,如发生污染事故,将严厉处罚。
欧洲主要工业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延读)
?德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用财务担保相结合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具有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特定设施”的所有者必须履行一定的预担保义务,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损害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担保或担保。该法案列出了一个“特定设施”的清单。该清单涵盖了多个行业,并要求业主确保对具有高环境风险的“特定设施”承担环境污染责任,无论其大小和能力如何。
法国和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是自愿保险,辅强制保险。一般来说,是否投保环境污染责任由企业决定,但法律必须投保强制保险。